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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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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的“《民法总则》与民法解释学的发展:挑战、回应与通说形成”专题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召开。法学院朱晓峰、武腾、王毅纯、殷秋实参加会议。
朱晓峰以《民法总则第179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正当性解释》为主题,分别就民法总则何以要突破传统民法以恢复原状为目标的责任承担模式、何以要通过承认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来突破传统民法的责任承担模式以及在民法分则的制定中,应如何进一步完善突破了传统民法责任承担模式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作了报告。报告认为,《民法总则》第179条在解释论上要坚持以恢复原状为基本目标,对于作为例外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应适当限制其适用范围,提高其适用的主观过错标准,禁止以实际损失来限制该规则的适用,并合理平衡最高赔偿额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
武腾作《显失公平规定的解释论构造——基于相关裁判经验的实证考察》报告。他围绕《民法总则》第151条探讨了如何借鉴“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澄清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在显失公平规定包含主客观双重要件且删除了可变更的救济方式之后,其与违约金调整规定、海难救助报酬变更规定、居间报酬变更规则、不公平格式条款效力规定等单一客观要件规范之间的关系、对于“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和“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应如何进行具体认定以及部分撤销救济方式该如何适用四个方面的问题。评议嘉宾就“动态体系论”的借鉴和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点评。
王毅纯作《民法总则中自愿紧急救助制度的理论逻辑与适用规则》主题报告,针对《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的中国式“好人法”阐述该条文出于鼓励救助行为的初衷对救助人的免责规则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是否会造成立法手段与目的的背离?该条文在制定过程中删除了救助人因重大过失承担责任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任何救助行为都具有正当性?基于该条文如何构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的解释路径?三个方面的问题。报告认为,《民法总则》第184条未规定救助人重大过失承担责任的内容,造成的后果是救助人的权利与义务失衡、鼓励救助人与保护被救助人的利益平衡的失调、且违反民法无因管理、过错侵权的一般理论的体系强制。以该条文内容为中心,仍旧可以从救助行为的“不当”和“不法”着眼,通过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的体系解释方法,构建出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时的解释路径。
殷秋实提交《论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的论文,认为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因此,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本次专题研讨会旨在推进民法解释学的发展,推动有关《民法总则》的通说形成。我校法学院青年教师将研究成果与国内同仁分享,有助于增进民法总则解释论共识,也加强了与国内民法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