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飞教授出席多场法学教育研究高端研讨会

2018年1月10日,“新发展理念中国法学教育高峰论坛”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我校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应邀出席论坛并做主题发言。


尹飞教授代表我校法学院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建院二十周年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北航法学院尤其是龙卫球院长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他结合新发展理念尤其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介绍了我校法学院“入主流、办特色”的发展历程、“一流标准、财经特色”的发展理念以及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的人才培养思路,并与与会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


本次论坛为期一天,与会法学教育专家深入辨析了新发展理念的思想基础与基本内涵,充分围绕新发展理念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趋势展开探讨,对如何在新时代大力推进中国法学高等教育,回应新时代新发展理念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需求,以及如何更好地培养造就卓越法治人才展开了密集的对话,同与会专家达成了诸多共识,会议成果对于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7年11月24日到26日,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论坛在广州顺利召开,共有500多名来自全国各法学院校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了会议。年会和论坛就如何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双一流”法学学科建设,建设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等议题展开了广泛和深入的研讨。在开幕式后的分论坛中,与会法学专家学者分别就“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要素”、“法学教材建设与人才培养”、“行业需求、职业资格与法学教育”、“诊所法律教育与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四个主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研讨并取得广泛的共识。


按照会议安排,我校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在“行业需求、职业资格与法学教育”分论坛进行了主题发言。他指出,应当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人才的需求。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学院校不宜将视野局限于传统的法检系统和社会律师行业。企业对于法治人才、法律服务尤其是高层次复合型法治人才、高端法律服务有着强烈的需求;政府尤其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也对法治人才有着极高需求。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法治人才的社会需求也可以通过立法来创设,例如不动产交易、登记过程中的公证对于预防纠纷、规范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如果立法者认可并要求强制公证,社会对于公证服务以及公证人才的需求就会大大增加。结合我校法学院的做法,尹飞教授对财经领域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建议。


2017年10月21日,“第九届全国财经高校法学教育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行。本次论坛以“财经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与新挑战 ”为主题,就财经高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和涉外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财经高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改革等重要的议题展开了交流和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等32家财经类、外语类及综合类大学的法学院师生代表共计100余人参与了本次盛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我校法学院郭锋教授,我校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会议。


郭锋教授在致辞中重点强调了财经高校应当“入主流、办特色”。他肯定了此次论坛的存在价值和引领作用,并提出了“财经高校法学教育要做大做强,做到六个字:入主流,办特色”。尹飞教授在大会发言中,对中财法学院“入主流、办特色”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一流标准、财经特色”的具体内涵进行了阐释,并与与会代表分析了财经领域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思路和做法。


“全国财经高校法学教育论坛”由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特色专业建设委员会主办,是我国财经及相关专业类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围绕法学教育等问题进行研讨的重要平台,也是促进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阵地。


2017年12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编辑部主办,广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30多所高校和《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主要社科期刊的专家学者齐聚广州,就法学作品如何承载思想这一主题,以“中国法学的品格”和“法学学术与思想”两个角度为进路畅所欲言,形成了丰硕的思想成果。


研讨会分四个单元展开。与会代表就法学的学科性质、学科使命、研究范式、法学作品的评价标准以及法学学者的应有品格等关涉中国法学学科建构和发展的关键议题进行了深邃、热烈的讨论,碰撞出了智慧的火花。


我校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就法学作品的评价标准做了主题发言。他指出,我们应当妥善对待和处理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学术创新与规范的关系。创新必定也只能是规范基础上的创新。脱离了对制度发展学术争鸣实践争论的梳理,不可能有真正的创新。至于个别玩弄技巧思想匮乏之作,即便逃过编辑的火眼金睛,也不会有真正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二是理论与制度的关系。法学本质上是法解释学。部门法的研究还是应当立足制度和规范,而不宜为理论建构而理论建构。制度研究到一定深度,自然会转向更为抽象的理论探讨。三是逻辑与经验的关系。霍尔姆斯的名言被不少人奉若圭臬,但在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多借鉴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情况下,对此恐怕要有所反思。四是学术与实践的关系。学术应当立足实践、指导实践而非相反。我们一方面应当真正发掘实践中的经验,归纳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妥适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也要有充分的自信,不能被行业利益部门利益牵着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