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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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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我校法学院董新义副教授和历咏博士前往上海财经大学参加中外商法论坛第二期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利益平衡下股东诉讼何去何从”。会议分别围绕“股东代表诉讼的中国实践”“国际商事环境中的股东诉讼”“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经验与借鉴”及“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经验与借鉴”四个议题展开讨论。
董新义围绕“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以韩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为镜鉴”,从中韩对比的视角探讨了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及规则的完善。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关系,董新义指出,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有所区别,韩国对直接诉讼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需要证明直接损害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等。
历咏以“股东代表诉讼管辖原则的平衡机制”为主题进行发言。历咏指出,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是当事人首先交锋的战场,但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他从实证角度分析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管辖的现状及应当遵循的原则,结合美国和日本的相关经验,分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管辖原则的平衡机制,并提出相应建议。
在交流互动环节,董新义、历咏与其他专家学者分别就诉讼中的适格原告、股东身份确认、“他人”的范围、具体诉讼理由、仲裁协议效力等问题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