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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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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至30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奥地利联合国总部召开政府间专家组会议,邀请贸法会成员国代表和特邀专家、有关国际机构和非营利组织代表等40多人,围绕PPP私人伙伴方的选择、项目建设与运营、PPP合同变更和终止、争端解决等议题,就联合国贸法会PPP立法指南和PPP示范法条文的修订进行讨论,为将在2019年7月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式会议通过PPP立法指南和示范条文进行准备。我校法学院教授、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邀请参加本次会议。
曹富国教授就本次研讨会的多个主题进行发言。他支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PPP法律改革活动,认为将要出台的PPP法立法指南和示范条文,推动以促进私人参与基础设施为特征的“促参法”向PPP法的转型,代表了PPP法的国际标准,反映了PPP法的国际发展趋势。曹富国教授结合PPP法立法指南和示范条文的讨论,对部分PPP立法指南和示范条文的文字表述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关于PPP合同授予的评标标准,曹富国教授认为,PPP是相对于传统采购而言的创新采购方式,因为评标标准的设计不同于传统采购方式;PPP本质上是基于资产的服务采购,因此评标标准的设计应该集中于服务而非资产,至少应该赋予基于资产所提供服服务履行以更高的评标权重。从实践的角度看,坚持服务采购的评标标准至关重要,否则PPP项目有被异化为工程采购的风险。
关于基于投资收益率的评标标准,曹富国教授认为,在PPP法上,这种评标标准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应该对这一标准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定。PPP合同不意味着不去对项目进行清晰定义,更不意味着政府当然会基于项目私人伙伴方的成本支付利润。
关于合同终止问题,曹富国教授与奥地利和加拿大的代表一起,推动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所起草的一个条文的修订。曹富国教授认为,尽管诸如有权部门的环境许可、其他政府部门的支持等事项可能导致政府方违约,从而赋予私人伙伴方终止合同的权利,但是,不是采购当局的其他有权部门,不是PPP合同的当事方,不能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条文的修订可以将协调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批准、支持等工作设定成采购当局的义务。
关于出现重大违约事项而导致合同解除问题,曹富国教授认为,不同于普通私人合同,PPP合同解除会产生重大公共利益问题。他介绍了中国合同法上“中止”履行概念,建议给予违约方必要的时机去纠正违约问题,同时,应通过给予政府方和金融机构介入权,来救济可能出现的重大违约行为。应该对合同终止的情形更加严格地加以限定。
关于PPP合同争端解决中的仲裁问题。曹富国教授指出,仲裁制度与合同的性质紧密相关。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仲裁透明度问题引起了很多利益相关者的重大关切。PPP立法指南予以讨论和援引。PPP立法指南可以从国家法的角度,对仲裁的透明度问题的讨论可以缓解很多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推动在PPP领域仲裁机制的适用。
曹富国教授还就PPP立法指南和条文修订的其他问题多次发表意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12年开始启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和《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的修订工作,其目标是使其现代化,将其提升为一部综合性的PPP法。贸法会秘书处专门成立专家组,并多次召开现场和远程专家组会议,就《指南》和《示范条文》颁布以来被成员国采纳的情况以及PPP实践和国际立法的发展情况进行专题研究贸法会委员会秘书处将在本次专家组会议的基础上,形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PPP法《立法指南》和《示范条文》的最终案文。
曹富国教授自2012年起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联合国PPP法律改革工作。在此之前,曹富国教授还作为专家组和中国政府工作组成员参与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的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