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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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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下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吴新华律师在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319教室作“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商标法律文书写作”专题讲座,讲座由杜颖教授担任主持,法律援助协会协办,法学院部分师生参加讲座。该讲作系“法律文献检索与文书写作”课程的外请讲学活动,受研究生院“研究生课堂嘉宾讲学支持计划”资助。
讲座现场
吴新华以商标法律为主线,讲解了商标注册条件、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及商标法律文书写作三方面内容,并从几个熟悉的商标入手,展开对商标注册及法律文书写作的讲解。他指出,商标具有显著性、合法性、在先性,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根据显著性强弱,可以将商标分为臆造性标志、任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叙述性标志。商标的合法性指商标注册申请时不得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注册商标应属于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保护的客体,且商标注册需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性要求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讲解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时,吴新华律师通过亲历的案件,对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进行了讲解,同时还指出了商标申请不予注册的若干情况,强调了例外情形。吴新华律师还以法律文书写作中制作的合法性、形式的程式性、内容的法定性、语言的精确性为基础,简要介绍了商标法律文书的种类、要求和时间限制。
参会同学就如何区分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注册间关系等问题与吴新华律师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