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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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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中财数字经济与法治工作坊第一期在学院南路校区召开。此次工作坊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中心,聚焦“区块链信息服务如何规范”问题。我校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法学院邓建鹏教授作为导引发言人出席会议。来自区块链行业的技术专家、北京高校的师生,以及新华网、法治周末、中国经济报告等多家知名媒体的代表共计40余人参与研讨。我校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工智能与网络法教研室主任刘权副教授主持。
研讨会现场
刘权副教授介绍了了此次研讨背景。他认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时出台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区块链技术由于存在分布式、不可篡改性等特点,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还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信用,有利于推动整个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区块链技术也可能沦为非法发行数字代币、诈骗、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所以区块链技术需要有效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设立备案制度,有利于遏制区块链信息服务违法犯罪行为,但应当防止事后备案异化成为事前审批,防止阻碍区块链技术创新。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效力上可以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设立“长臂管辖”。
黄震教授认为,区块链的基础是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回到底层来对区块链进行管理,不仅仅要管直接主体,还要监管相关主体。他指出,区块链的金融行业目前在中国基本处在被“取缔”的过程,第七条提到多个基于区块链的行业,例如教育、医疗保健、药品等,却唯独没有金融。中国的区块链技术还处于早期阶段,监管和立法都存在难度,具体方案还在探索,尤其针对区块链核心服务的备案管理,包括备案对象是谁、由谁来备案等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继续研讨。
邓建鹏教授指出,应从全球视野来看待区块链监管。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他提出了四点看法。首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公有链下很难提供使用者的ID。其次,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在区块链全球性的背景下很难确定,如果境外主体实施了中国法律认为的违法行为,对于参与违法活动的中国使用者,我们该如何执法也是问题。他提出了全球视野看待区块链监管的必要性。再次,“事后追责”的备案制相较于“事前批准”,更有利于相关企业的创新发展,但是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要防止变“备案”为“许可”的情况。最后,他提出,规范区块链不能仅仅局限于信息服务方面,未来关于金融风险等领域都应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互动环节,区块链技术专家、高校师生代表、媒体记者就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工作坊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23个条文逐一进行了分析,就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界定、备案的具体程序、备案编号的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安全评估、备案罚则的设立等诸多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刘权副教授对本次工作坊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此次工作坊非常有成效、有意义,各位嘉宾围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具体条款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完善建议,实际上是参与了立法,行使了民主权利。此次研讨结果将最终形成《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稿,提交相关政府决策部门,以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技术的规范发展,推动我国数字经济良性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