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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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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晚,智能财富顾问及其法律问题圆桌对话在我校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706会议室举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莉、西北工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高丝敏出席会议,法学院邢会强教授担任会议主持人,法学院杜晶副教授担任评议人。会议对智能财富顾问及其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邢会强教授对智能财富顾问的产生、发展和目前存在的争议要点进行了分析。对话嘉宾从智能财顾的法律界定、智能财顾与传统的投资顾问的比较、智能财顾的特殊风险及其防范、智能财顾的牌照管理、智能财顾的法律义务、智能财顾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
关于智能财顾的法律界定,邢会强教授指出,智能财富顾问,是人工智能的组成部分,是指没有或较少有自然人投资顾问直接参与,而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算法自动化地提供金融理财建议与执行的服务。
关于智能财顾与传统的投资顾问的比较,吴烨助理教授认为,智能投顾相较传统投顾而言主要有三大特征,一是提供专业化、自动化的“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以投资咨询为辅助”的新型金融服务;二是智能投顾具有高复制性及低成本等特点,可以让中小投资者享受到投顾服务,受众面十分广泛,对调整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具有一定的意义;三是智能财顾由之前的附属营业模式发展到目前的独立营业模式,三大特征简而言之为专业、普惠、独立。
李文莉教授对智能财顾的特殊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了分析,指出在我国,智能投顾面临着业务模式与《证券法》第171条、牌照制与停发牌照等冲突,而智能投顾自身的特殊性,如业务模糊性对传统信义义务的挑战、跨界性对分层监管的挑战、算法的专业性对传统监管手段的挑战等,也给传统监管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建议我国监管部门修改《证券法》第171条的相关规定,扫除智能投顾的准入障碍,从信义义务、分层监管体系构建、算法监管、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等诸方面完善监管;
吴烨认为,智能投顾从欧美等国引入我国之初,就被冠以“投资顾问”之名,因其深受英美“广义投资顾问”概念影响,但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智能投顾泛指“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的复合业务。然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的“投资顾问”却仅局限于“投资咨询”,对于实践中远远突破了“投资咨询”的智能投顾,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此外,智能财顾的特殊风险还集中在算法上,尤其是算法是否具有可被规制性,如何规制,谁来规制,监管者能否形成真正有效的规制,如何平衡商业机密与市场秩序间的关系。规制的最终目的应当是对风险的有效控制,故事前行为规范以及负面清单制度等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智能财顾的牌照管理问题,高丝敏副教授从市场准入是第一道防线的角度出发,强调智能财顾牌照的注册、发放和管理,要求相关经营者应当获得监管部门许可,具备营业资质,并满足持续披露的要求。
关于智能财顾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李文莉教授、吴烨助理教授、高丝敏副教授分别从信义关系、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算法逻辑的角度进行了解读。
提问环节,与会人员针对智能财富顾问及其法律问题与嘉宾进行了讨论。